自執法記錄儀進入行政執法人員的視野以來,為執法人員撥亂反正,并嚴格監控執法人員規范執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問題也是隨之而來,沒有嚴格的使用管理規定,部分執法人員開始投機取巧,雖然攜帶執法記錄儀但是不開執法記錄儀,依然我行我素的執法,或接口執法記錄儀損壞,造成執法資源嚴重浪費,在此環境下,各行政執法部門紛紛發布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制約執法人員。
眾多行政執法部門中,使用執法記錄儀最多的為執法部門及城管部門,本文將以兩個部門為例,總結其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
一、執法記錄儀使用環境
執法工作中及開啟執法記錄儀,盤問、檢查、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二、記 錄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執法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三、管理
執法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四、監督
執法機關應當對以下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并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具體請參考
(編輯:亮見網絡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聯系我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