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見資訊 廣西南寧現場工作記錄儀)近日,廣西南寧各地法院推廣使用亮見DSJ-L5現場工作記錄儀,部門地市采購亮見DSJ-L5現場工作記錄儀,各地市采購現場記錄儀300余臺,進一步規范使用現場記錄儀,加強執行監督,增強執行人員自我約束、自我防范意識,提高執行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減少涉執信訪,結合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亮見DSJ-L5現場工作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并與執行指揮系統進行聯通,用于記錄執勤辦案過程的便攜式設備。
辦理執行案件(包含財產保全實施行為)應當佩戴并使用現場記錄儀對現場執行活動進行完整真實記錄。
執行局負責執行工作中現場記錄儀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建立亮見DSJ-L5現場工作記錄儀配備使用情況臺帳,明確記載現場記錄儀使用人員、交接、維修、更新等內容。
執行人員使用亮見DSJ-L5現場工作記錄儀時,現場記錄儀應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對強制執行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注意記錄違法事實、證據。
法院執行人員在使用現場記錄儀記錄現場執行活動時,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本次執行全程錄音錄像,請您配合”。
第七條 執行人員在執勤中遇有下列情形應當同時使用2個以上法院現場記錄儀:
(一)現場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二)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的;(三)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
(四)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或者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五)訴訟參加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六)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
(七)需要交付現金、動產等執行款物情形的;(八)其他應當使用2個以上現場記錄儀的情形。